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8年度,520號
TPSM,98,台上,520,200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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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二0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
字第一0七0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
度偵字第一一八二七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一二二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係依憑證人楊勝堯周志憲劉泰群謝正桓楊大慶王建雄魏忠文之證詞,及上訴人甲○○自承伊在現場持槍擊發二次、楊勝堯則擊發一槍等情,暨劉泰群之欣慶生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歷摘要、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刑鑑字第0九六000三五一八四號函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修正前刑法牽連犯之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累犯,罪刑,已敘述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於原審矢口否認有任何持有具有殺傷力改造槍枝之犯行,所辯:案發當時所持有之槍枝,並無殺傷力,伊不可能將劉泰群誤認為綽號「小刀」之張境允等語。如何實屬無據,不足採信,並已依憑卷內證據資料,逐一指駁論述,綦詳。且敘明:楊勝堯甲○○周志憲分別於警詢、第一審所稱上訴人是在尚未停車之際,即在車上朝劉泰群所駕駛車輛擊發一槍,及周志憲劉泰群在第一審指認係楊勝堯持槍朝彼射擊各云云,均尚不足採為有利上訴人認定之依據;楊勝堯周志憲另謂劉泰群駕車逃離之時,楊勝堯始由駕駛座下取出槍枝朝車輛射擊,亦非可採。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法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略以:㈠王建雄楊大慶謝正桓分別於警詢、偵查時證稱對空鳴槍者與朝劉泰群所駕駛車輛之擋風玻璃開槍之人,為同一名男子,原判決並認定楊勝堯當時僅擊發一槍,則楊勝堯顯非對空鳴槍與射擊上揭車輛擋風玻璃之人



。而王建雄楊大慶謝正桓並無袒護上訴人之理,且楊勝堯在第一審亦否認曾對空鳴槍。原審未為詳查,自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㈡楊勝堯於警詢、偵查及第一審迭次堅稱伊於上訴人開槍之後,始開槍射擊。而劉泰群楊大慶謝正桓王建雄於第一審均證稱劉泰祥中槍後,隨即駕車離開,此後未再聽聞任何槍聲等語,足徵楊勝堯乃開槍擊傷劉泰群之人。原審未就上訴人與楊勝堯之開槍順序詳加調查,遽認上訴人開槍擊傷劉泰群,亦有證據調查未盡之違誤。㈢上訴人所持有之槍枝無法發射彈丸,而王建雄於警詢時亦陳稱男子持槍射擊擋風玻璃,並未打破等語,且該槍枝經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亦無殺傷力,上訴人當非持槍射傷劉泰群之人。再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案發當日上訴人持有槍枝具有殺傷力,原判決僅以劉泰堯受有槍傷為據,遽認上訴人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自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按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乃事實審法院職權之行使,其對證據證明力所為之判斷,苟係基於吾人日常生活之經驗,而未違背客觀上應認為確實之定則,並已敘述其何以為此一判斷之理由者,即不能指為違法。經查,原判決經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職權推理之作用,採納楊大慶王建雄在第一審所為對空鳴槍者與由駕駛座下車者為同一人等證詞,並本於劉泰群因遭槍擊致身體受傷之確定事實,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之犯行,已於理由欄貳、㈤詳載其採證認事之理由。所為論斷及說明,核與證據法則俱屬無違。未採王建雄楊大慶謝正桓劉泰群分別於警詢、偵查及第一審之證詞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亦屬事實審法院本於職權對證據取捨之當然結果,並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或理由不備等違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所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猶執已為原審指駁之陳詞爭辯,及對原審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重為事實之爭執,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衡以上述之說明,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陳 國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十二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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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