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7年度,76號
IPCA,97,行專訴,76,20090211,2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7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1/1頁


參考資料
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