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7年度,76號
IPCA,97,行專訴,76,2009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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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7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第三人羅讚昇前於92年1 月28日以「自行車管件之造型製 作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2102182號審 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27203 號專 利證書,復將系爭專利權讓與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嗣原 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及第23條之規 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 97 年3月26日以(97)智專三(三)05048 字第0972016078 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 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鈺捷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 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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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