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97年度,119號
IPCA,97,行商訴,119,2009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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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119號
原   告 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Attorney-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
      楊憲祖律師
      黃闡億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參 加 人 佳儷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住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佳儷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佳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佳儷公司)前於民國93年11 月24日,以「CAMEL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 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各種衣褲、西服 、旗袍、頭紗;圍巾、頭巾、絲巾、領帶、領結、肚圍、冠 帽、禦寒用耳罩、襪子;服飾用、禦寒用手套;腰帶、服飾 用皮帶;圍裙。」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 為註冊第0117 3691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其 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規定,對之提 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7年3 月31日中台異字第941553號 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0月8 日經訴字第09706113340 號決定 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 定均應撤銷,並判命被告作成撤銷系爭商標註冊之處分。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佳儷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佳儷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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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