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
原 告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志雄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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