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6883號
TPEV,91,北簡,6883,200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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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六八八三號
  原   告 甲○○○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孫秀鳳住宜蘭
  訴訟代理人 張有國
  被   告 昶發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珠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六八八三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
十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票款金額尚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影本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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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發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