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新市簡易庭(刑事),新秩字,98年度,2號
SSEM,98,新秩,2,2009020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新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
年1月20日以98年度南縣善警偵字第0980000892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8年1月11日上午1時1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永康市○○路430號福盈企業社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洪00於深夜聚
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洪00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有臨檢紀錄表及現場相片足稽。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台幣6,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