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57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興億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加工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5,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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