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97年度,1090號
PTEV,97,屏小,1090,200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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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1090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158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在栗林電鍍廠有限公司工作,業經原告陳明在卷 ,並有栗林電鍍廠有限公司函1 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 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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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栗林電鍍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