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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98年度,36號
SLEV,98,士簡調,36,200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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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宜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頂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訂購合約書提起本件訴訟,觀之原告與 被告(原名朝盛營造有限公司)間約定條款第6 條係合意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事項書面在 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台灣板橋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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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昌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