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移調字,98年度,7號
CYEV,98,嘉簡移調,7,2009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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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參仟柒佰參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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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