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補字,98年度,10號
NTEV,98,投補,10,200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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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太陽神國際照明設備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
  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新台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
  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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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陽神國際照明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