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97年度,537號
NTEV,97,投簡,537,20090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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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537號
上 訴 人 宏昌木材行即張繼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97,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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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