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內湖簡易庭(刑事),湖簡字,98年度,86號
NHEM,98,湖簡,86,200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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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撤
緩偵字第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麻將壹副、牌尺肆支、骰子參顆、搬風骰子壹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麻將1 副、牌尺4 支、骰子3 顆、搬風骰子1 個為被 告所有,此據被告供承在卷,分為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法宣告沒收。至另扣案賭資新臺幣2,700 元,分屬在 場賭客陳王吉、吳文雄、柯春娥林宜臻所有,既非被告所 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刑法第268 條、第41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宗勳附錄:
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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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