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律師
林重宏律師
被 告 丙○○○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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