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調字第1142號聲 請 人 晶華生活休閒會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山電器行、甲○○○空調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聲請人應提出大山電器行、甲○○○空調行之營業登記資 料。二、獨資商號無當事人能力,如大山電器行、甲○○○空調行係 獨資,應補正聲請人為負責人,並列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 統一編號及住所。三、請聲請人提出大山電器行及甲○○○空調行負責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趙炳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