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98年度,88號
FSEV,98,鳳補,88,200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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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88號
原   告 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象生化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407,9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3,4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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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