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88號
原 告 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象生化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407,9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3,4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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