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2403號
TPEV,91,北簡,2403,200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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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四О三號
  原   告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啟棟
  訴訟代理人 吳彥玄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丁○○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四О三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
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庭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貨款給付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貨款金額尚未返還之事實,業據提出合約書、出貨單各影本為證,復為被告等所不爭執,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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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