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小字第272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禾楓車業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元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不 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 項第7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係以丙○○ 為被告,嗣於訴訟審理時具狀變更被告為禾楓車業企業社, 丙○○係法定代理人,經丙○○當庭收受該書狀無異議而為 本案言詞辯論,且原告變更以禾楓車業企業社之合夥團體為 被告,原被告丙○○即係該團體負責人,自無礙其防禦及本 件訴訟之終結,是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
二、原告主張:原告所有車牌號碼ZN-1593 號福特廠牌自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下同)97年6 月5 日至被告開設 之禾楓車業企業社進行車輛機油更換,嗣因系爭車輛引擎發 動出現異音,經被告告知係引擎左方皮帶盤發生異常,原告 遂同意由被告進行皮帶盤更換維修。詎被告更換皮帶盤時, 正時皮帶定位未對準即發動引擎,致系爭車輛引擎汽缸受損 而無法發動,原告遂將系爭車輛拖至福特原廠維修,因此受 有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26,975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 原告26,9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禾楓車業企業社係由丙○○與其夫丁○○合夥經 營,系爭車輛因曲軸皮帶盤的固定螺絲鬆脫而致皮帶盤脫落 ,並間接使正時鐵鍊移位,造成汽門導管觸碰到活塞,汽門 導管扭曲使引擎汽缸無壓力,雖引擎仍可發動,但會有異音
產生,伊檢查系爭車輛後即已告知原告系爭車輛皮帶盤脫落 ,且可能尚有其他損壞,更換皮帶盤未必能完全改善等語; 原告仍同意由伊進行維修。嗣伊拆解皮帶盤,發現系爭車輛 有上述損壞,然原告嗣後卻自行將系爭車輛拖至福特原廠維 修;既上述損壞於伊維修前即已存在,自不應由被伊負損害 賠償責任。另系爭車輛維修過程中不須拆除引擎及更換機油 即可修復,福特原廠維修之項目顯有多餘,且系爭車輛於被 告修理前即有引擎轟轟作響之異常情況等語置辯;並聲明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兩造所不爭執為本院判決基礎事實
㈠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於97年6 月5 日至被告禾楓車業企業社 進行車輛機油更換及皮帶盤更換維修。
㈡被告於維修皮帶盤期間為測試引擎壓力曾發動引擎。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是否因被告維修不當而受損? ①依證人即被告企業社合夥人即維修技師丁○○到庭證稱:「 (問:ZN-1593 的維修過程?)車子一開始是車主即原告自 己開進來的,當時就聽到引擎有轟轟的聲音,但我們中午休 息,就請車主把車子開回去。到休息結束我自己才去車主的 營業場所幫她把車開進場(嗣經原告稱係被告幫伊開車進廠 ,被告亦為相同陳述),車主也有到場,我就問車主說為何 有這聲音,她就叫我們先幫她檢查,我就把引擎蓋打開及車 子架高看,把底盤的引擎下護板拆下來就看到皮帶盤有脫落 ,然後就告知車主叫她看,她說就叫我們幫她估價,我們就 說那聲音不一定是這皮帶盤的聲音只是看到皮帶盤有脫落, 修理之後如果聲音還是有就要另外檢查,所以估價四千元, 包含更換機油及剎車片,機油是由車主自備剎車片是我們的 。車主她自己也說轟轟作響的聲音是原本就有只是愈來愈大 聲。車主同意我們先修理有估價的皮帶盤、更換機油及剎車 片。所以修理時,發現皮帶盤正時皮帶有問題,就是正時跑 掉沒有在定位,這時就通知車主,車主有來看,要我們估價 ,估一萬三千多元,車主就說再回去討論,隔天打電話找車 主就找不到,車子就放在我們保養廠,我們有找車主但找不 到,後來車主的父親有來,要我們賠償。(問:到何時車子 才離廠?)過了半個月,是由車主叫拖車來把車子拖走。( 問:拖車的時候,機油及剎車片更換好了?)還沒有,只更 換機油,剎車片還沒有換。原先估價四千元的皮帶盤也沒有 修理。(原告問:拖車拖走車子時,我車子的皮帶盤是否有 更換?)沒有更換,還是舊的。當初我們核對正時,我們是 拿新的皮帶盤去核對,有動到舊的正時,但沒有幫她修理到
定位,因為要核對一定會動到舊的正時。(問:車子用拖車 拖走時,是否有發動引擎?)沒有。只有用引擎壓力測試而 已,先把所有火星塞拔掉,然後一缸一缸下去測試,去起動 馬達運轉引擎,測試引擎的壓力。皮帶盤拆下要裝上去時, 我們就發現正時跑掉,如果正時跑掉一定有問題。從原告車 子進廠架高到離廠,這段時間都沒有發動過引擎,但是引擎 有運轉過。」等語(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27頁)。 ②證人即福特原廠技師甲○○到庭具結證稱:「(問:這台 ZN-1593 號車子進廠是由你負責檢查?)當時是拖吊進廠是 由我檢查,車子進來時是無法起動,當時車主說車子是去外 面保養廠更換皮帶盤後車子無法啟動,檢查的結果車子的汽 門及活塞有敲到導致汽門受損。(問:為何會造成這種情形 ?)正時移位依照我們檢查的結果判斷可能是拆到皮帶盤所 致,正時移位沒有辦法啟動引擎,正時如果沒有對準活塞及 汽門會敲到,所以無法啟動,車子如果可以發動的話,就表 示汽門及活塞沒有敲到。(問:一般換皮帶盤在定正時的時 候,還不確定正時有沒有定對,這時會不會發動引擎?)換 皮帶盤時必須用特殊正時校正工具將凸輪軸跟曲軸固定,才 可以拆卸皮帶盤,這樣正時才不會移位。(問:如果原先車 子的正時已經移位,是不是還可以發動或引擎可以運轉?) 不會。(問:一般車輛的狀況正時移位一定是拆卸皮帶盤所 導致?)是。(問:不確定正時有沒有固定時,你會發動引 擎?)不知道程序的話會先發動引擎,就發生活塞及汽門受 損互相敲打,可能導致二個都受損,或一個受損,移位的話 都不會動,因為是瞬間導致。這台車子是設計鐵鍊帶動,所 以不會有跳齒的情形,如果是皮帶就有可能會跳齒。(原告 問:原廠Focus 的車輛有無接到皮帶盤會自行脫落的例子? )這種車型的設計我們曾經遇到過減振橡皮脫落產生引擎異 音,但這種情形不會造成正時移位。(問:正時沒有對正, 車子是不是還可以發動,是否可以行駛?)沒有辦法發動, 沒有辦法行駛(被告問:曲軸皮帶盤跟固定螺絲是否可以重 複使用?)一般我們會視拆卸後的螺絲情形決定是否更換。 (被告問:曲軸鍊輪裡面有幾個止滑片在什麼位置,是否可 以重複使用?)這種車型有二片是帶動引擎正時,另一片帶 動機油泵浦,我們也視止滑片受損的情形看是否重複使用。 當初檢查的結果發現是正時移位,當時我們受車主的委託, 我們有跟車主詢問是否拆卸引擎檢查,車主有同意,所以我 們才拆卸引擎,如果車主不同意拆引擎,單就正時移位的問 題的問題是可以修理,但是對於汽門及活塞的部分是沒有辦 法修理,就算正時定位也沒有辦法發動引擎,因為壓力會跑
掉,汽門及活塞是我們拆引擎才發現的,如果沒有拆引擎就 只能發現引擎漏氣,不拆引擎就沒有辦法修理汽門及活塞, 一旦拆引擎我剛才所陳述的油類就要卸掉。(問:不拆引擎 是否可以修理汽門及活塞?)沒有辦法。原廠作業規範一定 要拆引擎。(被告問:當時證人知道車子受損的原因之後, 是由誰提供證人原廠作業程序?是誰說一定要按照這樣的程 序作?)當時有詢問車主,我們研判這台車子因為皮帶盤拆 卸而導致正時移位才使車子無法啟動,當時有量測汽缸壓力 才會研判汽門受損,汽門受損要修復一定要拆引擎,也沒有 誰規定要怎麼作。(被告問:這台車子的汽門修復是只開啟 汽門蓋還是一定要拆引擎?)當時不知道是汽門受損或是活 塞有敲到,拆卸整個引擎作檢查比較容易,而且正確,不只 拆汽缸蓋就可以發現。(被告問:汽缸蓋不是一體拆開就可 以看到活塞是否受損?)如果只拆汽缸蓋是沒有辦法修復活 塞。」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背面至第33頁背面)。 ③準此,⑴單以系爭車輛能經駕駛進廠交由被告換油維修,嗣 則無法發動需由拖吊離廠之事實,已能認定系爭車輛在被告 維修期間受有損害,且系爭車輛經拖吊至福特原廠由證人甲 ○○檢查發現引擎失壓為無法發動之原因亦與證人丁○○向 原告說明系爭車輛有引擎失壓之情形相同,而引擎失壓即無 法發動,足見系爭車輛係因被告維修失當而導致引擎失壓, 再經證人甲○○檢查系爭車輛引擎發現汽門與活塞皆有相互 撞擊受損情形,則此汽門與活塞發生相互撞擊所致引擎失壓 之情形在原告委請被告維修系爭車輛時尚未發生,在被告進 行維修後,系爭車輛始發生引擎失壓無法發動之情形,被告 仍辯稱系爭車輛因曲軸皮帶盤的固定螺絲鬆脫導致皮帶盤脫 落間接影響到正時鐵鍊的運轉以致汽門導管觸碰活塞而扭曲 致引擎汽缸無壓力,但對於引擎是可發動運轉,可是會出現 引擎有異聲或汽車動力緩慢無力等語,純係事後理論探討, 益徵被告知識與實行技術並未合一到位以致系爭車輛發動機 能喪失,其辯稱維修無疏失之處,顯難採信。⑵被告另聲請 傳訊證人張育銘以證明有提供系爭車輛車型之專業知識與技 術指導部分,因證人僅能證明有提供被告相關知識與技術, 就被告於維修系爭車輛是否完全遵循並作到所提供知識與技 術則無從予以得證,是被告聲請傳訊證人張育銘,並無必要 ,應予駁回。
㈡原告所得請求賠償之數額?
①經本院請證人甲○○當庭就原告提出之結帳工單勾選車輛無 法發動之檢測與維修項目(見本院卷第9 頁、第32頁),經 其勾選:⑴零件含進氣閥、油封、氣門蓋墊片、全合成機油
、墊片、全合成自動變速箱油、動力方向機油、皮帶盤、墊 片膠、曲軸油封、汽缸頭墊片、油封,總計:10,191元,其 中全合成自動變速箱油1,400 元及動力方向機油320 元, 雖經證人甲○○證稱因要吊引擎所以要卸掉變速箱油,需要 動到油管,所以動力方向機油也要換等語(見本院卷第31 頁至第32頁),然變速箱、動力方向機與系爭車輛需修理之 引擎不同,雖因拆卸引擎而導致油管中稍許油量逸失,僅需 補充而非全部更換,是認為此部分應非必要;全合成機油 2,050 元係證人丁○○剛更換(見本院卷第25頁),無需計 算折舊;其餘零件費用6,421 元,法院應依職權予以折舊 (司法院廳民一字第一三七三九號函參照),復參照行政 院87年1 月15日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表,系爭自用小客車 屬於第二類交通及運輸設備中之陸運設備,其耐用年數為五 年。系爭車輛係94(即西元2005年)年1 月領牌使用,此有 結帳工單影本在卷(見本院卷第8 頁),距系爭損害發生時 97年6 月5 日止,已滿3 年5 月,依平均法逐年逐月計算其 折舊後,再予扣除,上開更換之零件使用五年後殘值為1070 元(6421元÷ (5+1) =107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全 部折舊額為5351元(6421元-1070元=5351元);每年折舊 額為1070元(5351元÷5 =107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每月折舊額為89元(1070元÷12=8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系爭車輛零件之折舊額為3655元(1070元×3 年+89 元×5 個月=3655元);上揭零件部分之回復必要費用為 2766元(6421元-3655元=2766元);準此,原告所得請 求零件部分之回復費用為4816元(2050元+2766元=4816元 )。⑵工資含引擎工資、汽門/ 進修- 修理、汽門研磨/ 排 汽- 修理、汽門間隙調整、汽門座/ 進汽- 修理、汽門座研 磨/ 排汽- 修理,總計:15660 元,則非固定資產,無計算 折舊。⑶從而,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必要費用為20476 元。
②⑴被告雖辯稱不同意證人甲○○所證述之修理方法與內容, 然證人甲○○係依照系爭車輛原廠規範進行維修,且因系爭 車輛進廠時已無法發動而需重新檢測進予修復,被告單以事 後已得知損害原因之情形檢視其維修項目並不確切,且未能 提出較上揭修復項目更令人信服之技術程序,所辯亦不足採 。⑵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98年3 月18日具狀聲請再開辯 論,係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出,自不得採為本案判決之基礎 ,其中被告雖稱兩造前曾以7000元簽下和解等,然未經被告 提出和解書,亦與被告於本院調解委員試行調解時所稱「當 初在消保官調解時,願負擔7000元,聲請人不同意,今天亦
願意以7000元和解,惟要分期給付」等語及嗣於本院調解時 稱「是聲請人不同意我的金額七千元的」等語(見本院卷第 19 、20 頁)均不同,是認本件無再開辯論之必要,附此敘 明。
㈢綜合以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476元及自損害發生後之97 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即非有據 ,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六、假執行部分:①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如主文第四項前段所示,原告就此所為假執行之聲請 係促使法院發動職權,本院無庸為準駁表示,至於原告敗訴 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則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㈡被告雖 未為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規 定,依職權酌定相當金額如主文第四項後段所示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 部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79條規 定定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二十,本件 訴訟費用包含原告已墊繳之裁判費用1000元及證人甲○○之 旅費500 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93條之規定,確定訴訟費用 由被告給付原告1200元,另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 年度民事類第44號法律問題研討所採多數見解認為無需併諭 知加給按法定利率之利息,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