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土地徵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476號
KSBA,97,訴,476,20090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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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甲○○(兼乙○○、丙○○之被選定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撤銷土地徵收事件,對於民國
98年2月26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47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
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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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