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351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