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押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8年度,351號
KSEV,98,雄補,351,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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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351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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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