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8年度,216號
KSEV,98,雄補,216,200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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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7 款之規定,聲請公示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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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