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DBS BANK LTD
相對人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何姵華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148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3 月23日下午3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 (3 樓)調 解爭議: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代 理人 馮志剛 到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
等調解委員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元。給付方法:於
調解室(一)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