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中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13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3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丙○○ 到
調 解 委 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李貴雀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其
中新臺幣伍萬捌仟元為給付聲請人之預付款,該預付款由以
後聲請人甲○○○○○○○○之服務款項折抵,每次折抵金
額為該次服務款項10%,折抵完畢為止。
二、相對人與聲請人後續服務費用之報價應以中央信託局當年度
決標單價加0.1元報價。
三、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報價標準於相對人書面詢價或電子郵件
詢價後提供服務,聲請人應於相對人詢價後一周內將第一項
剩餘之預付款項歸還相對人。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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