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8年度,169號
KSEV,98,雄簡,169,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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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胡溢宸原名胡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69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3 月31日上午9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 明細表及繳款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國龍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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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