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國簡字第1號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高雄市立中正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涂順安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