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雄勞小字第1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寶揚財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伊自民國95年10月起至96年10月底,受僱被 告擔任經辦業務,無固定薪資,按業績論件計酬,領取酬勞 之方式如客戶為一次給付,伊即一次領取,如客戶分期給付 ,則原告亦分期領取,伊之業務,在客戶簽約時,即已完成 ,因此對於被告之報酬請求權亦於該時發生,不因嗣後伊離 職而喪失。伊於96年10月底辭職後,對於在職時業已簽約之 如附表所示之客戶及金額,仍得按比例領取報酬,惟被告僅 於96年11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950元、同年12月給 付15,448元,自97年1 月起,即停止給付,迄今尚欠新臺幣 (下同)72,075元未為給付。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如數給付積欠原告之薪資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2,0 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與伊係承攬關係,原告之工作是在簽約後客 戶繳完費用才算完成,而原告可得領取之報酬,伊已在96年 11月、12月間結清,伊並未積欠原告報酬。且原告之工作需 有後續服務,若離職,就轉交給其他人進行服務,費用就由 接手的人領取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查原告自民國95年10月起至96年10月底,受僱被告擔任經辦 業務,無固定薪資,按業績論件計酬,領取酬勞之方式如客 戶為一次給付,原告即一次領取,如客戶分期給付,則原告 亦分期領取,兩造間係承攬契約關係。被告於96年11月給付 原告18,950元、同年12月給付15,448元。如原告主張有理由 ,原告離職時,尚有如附表所示客戶尚未繳完分期款項,就 該等客戶原告每期可領之獎金亦如附表所示等情,為兩造所
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其離職後,仍得按業績領取 報酬,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之爭點厥為 :㈠原告工作完成如何認定?分期付款客戶若未續繳費用, 原告可否領取報酬?㈡被告應給付之報酬若干?四、原告工作完成如何認定?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 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 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505 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如承攬人已完成一定之工作者,除當事人間另有特 約外,定作人即有依約給付承攬報酬之義務。
㈡查證人即被告前業務部高雄區區經理戊○○結證稱:原告負 責業務,係針對業務部門開發出來的客戶講解法律資訊及客 戶要委託的內容、我們公司處理的事項,如果經過客戶認同 就與客戶簽約,簽約之後就沒事,後續服務由客服部及業務 部進行等語,是原告於與客戶簽約後,即完成工作,堪以認 定。被告雖辯稱須客戶繳款完畢,始屬工作完成,如客戶逾 期未為繳款,原告亦須負責催收等語,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尚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㈢次查兩造均不否認原告在職時,如客戶未繳款,原告即未得 依客戶應繳款項比例領取薪資,惟兩造間並未就原告已發生 之薪資債權之給付方式為明文約定。按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 於當事人之真意有不明之處時,應作有利於勞工之解釋,此 為勞動法之基本原則。則原告於工作完成時,即取得報酬請 求權,不因被告給予客戶分期付款之優惠措施而喪失,尚不 得僅因原告未積極向被告請求,即認原告已默示同意放棄薪 資。故被告抗辯客戶未繳清款項,原告工作即未完成等語, 尚非可採。
㈣再查證人戊○○證稱:在伊的薪資單裏面可以看得到經辦襄 理不管在職或者是離職,都會在伊的薪資單裏面扣除5%的報 酬,伊曾經問會計這些錢是不是發給離職的人員,會計告訴 伊說會,但是伊現在才知道那些錢都沒有發給離職人員等語 。又證人即被告會計甲○○雖證稱經辦襄理離職以後,伊就 沒有匯錢給他們,但做帳時會將該等款項計入離職經辦人員 名下等語,可見被告於原告離職後,就原告可領取之比例, 仍於客戶繳納之款項中扣除,且系爭款項並未發給其餘在職 人員。則被告辯稱原告離職後,客戶由其他人續行服務,原 告可領取之部分金額,即由後續人員領取等語,亦無足採信 。
㈤綜上,原告於客戶簽約後,工作即已完成,而取得報酬請求 權,且不因客戶分期付款後未繳納款項即喪失報酬請求權。 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依其在職時之業績,按比例計算之報酬 為有理由。
五、被告應給付之報酬若干?
原告於離職時尚有如附表所示之客戶繳款期限尚未完畢,而 尚有如附表所示之報酬未為領取,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 尚可得領取之報酬為59,730元堪已認定。六、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9,730元 ,及自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7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為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同法第87條 第1 項之規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 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勞工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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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客戶 │總金額│開始繳款│最後繳款│每期繳款│每期獎金│原告尚未領│
│ │ │ │年月 │年月 │ │ │取之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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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萬泉│ 80000│96年9 月│96年12月│ 20000 │20000/2*│共1期 │
│ │ │ │債務管理│ │ │12%= │1200 │
│ │ │ │ │ │ │1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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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趙雅惠│ 80000│96年11月│97年6 月│ 10000 │10000/2*│共7期 │
│ │ │ │債務管理│ │ │12%= │4200 │
│ │ │ │ │ │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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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穎筠│120000│96年8 月│97年1 月│ 20000 │20000/2*│共2期 │
│ │ │ │更生 │ │ │12%= │2400 │
│ │ │ │ │ │ │1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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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國昌│120000│96年9 月│97年2 月│ 20000 │20000/2*│共3期 │
│ │ │ │更生 │ │ │12%= │3600 │
│ │ │ │ │ │ │1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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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黃嘉豪│ 60000│96年9 月│97年4 月│ 7500 │7500/2* │共5期 │
│ │ │ │更生 │ │ │12%= │2250 │
│ │ │ │ │ │ │4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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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卓育秀│120000│96年9 月│97年4 月│ 15000 │15000/2*│共5期 │
│ │ │ │ │ │ │12%= │4500 │
│ │ │ │ │ │ │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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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方振宇│150000│96年9 月│97年2 月│ 25000 │25000/2*│共3期 │
│ │ │ │更生 │ │ │12%= │4500 │
│ │ │ │ │ │ │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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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陳聰文│150000│96年9 月│97年3 月│ 20000 │20000/2*│共4期 │
│ │ │ │ │ │ │12%= │4800 │
│ │ │ │ │ │ │1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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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張雅柔│120000│96年10月│97年3 月│ 20000 │20000/2*│共4期 │
│ │ │ │ │ │ │12%= │4800 │
│ │ │ │ │ │ │1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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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孫建基│ 40000│96年12月│97年1 月│ 20000 │20000/2*│共2期 │
│ │ │ │ │ │ │12%= │2400 │
│ │ │ │ │ │ │1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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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鍾昭福│ 40000│96年11月│96年12月│ 20000 │20000/2*│共1期 │
│ │ │ │ │ │ │12%= │1200 │
│ │ │ │ │ │ │1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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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顏豐銘│120000│96年12月│97年3 月│ 18000 │18000/2*│共4期 │
│ │ │ │ │ │ │12%= │4320 │
│ │ │ │ │ │ │10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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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張朝致│ 60000│96年10月│97年2 月│ 12000 │12000/2*│共3期 │
│ │ │ │ │ │ │12%= │2160 │
│ │ │ │ │ │ │7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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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林國鼎│150000│ │97年3 月│ 25000 │25000/2*│共4期 │
│ │ │ │ │ │ │12%= │6000 │
│ │ │ │ │ │ │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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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鄭復祥│150000│ │97年3 月│ 25000 │25000/2*│共4期 │
│ │ │ │ │ │ │12%= │6000 │
│ │ │ │ │ │ │1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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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謝和諺│150000│ │97年2 月│ 30000 │30000/2*│共3期 │
│ │ │ │ │ │ │12%= │5400 │
│ │ │ │ │ │ │1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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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9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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