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8年度,216號
FYEV,98,豐補,216,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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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216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9,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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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