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64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6,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被告最新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