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8年度,164號
FYEV,98,豐補,164,200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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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64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6,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被告最新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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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