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1年度,250號
TPEV,91,北小,250,200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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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二五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烽堂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馬國慶
  被   告 國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樹森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壹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國盛交通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 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駕駛其所有車號HW 一七八六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市○○路由西向東方向慢車道時,適被告乙○○ 駕駛其僱用人即被告國盛交通有限公司所有車號G九─三四八號營業小客車在信 義路同向快車道上行駛,至連雲街口時,被告乙○○疏未注意,違規左轉,致其 駕駛之上開營業小客車左後車身撞及原告駕駛之前揭自用小客車,致原告所有之 前揭自用小客車送修支出修繕費用新台幣(下同)六萬九千五百一十元,為此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國盛交通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六萬九千五 百一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被告乙○○則以:其僅願意賠償二萬元等語資為抗辯。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有附卷之估價單三件、行車執照一件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正一分局交通分隊輕微交通事故自行息事紀錄表一件等影本為證,本件車禍原 因係被告乙○○駕駛上開營業小客車違規左轉之過失行為所致,為被告乙○○所 不爭執,而被告國盛交通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國盛交通有限 公司既為被告乙○○之僱用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被告國盛交通有限公司、被告乙○○應就被告乙○○之侵權行為連 帶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
四、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一百 九十六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前揭自用小客車經送修後共支出修理費用六萬九千 五百一十元,其中零件部分為二萬零七十元(840+4670+18560= 24070),工資、鈑金、烤漆費用為(00000-00000=4544 0),而原告以修繕費用做為請求依據時,即須將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折舊部分



予以扣除,本院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 遞減法(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去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 用年數定率遞減,計算每期折舊額)計算其折舊,前揭自用小客車係於八十四年 五月出廠,有原告提出之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至生損害時為六.六年,而耐 用年數為五年,計算至五年止,其每年折舊為百分之三六九,則前揭新零件部分 經折舊後得請求二千四百零七元(1-0.369=0.631,0.631× 0.631×0.631×0.631×0.631=0.1,24070×0 .1=2407),故原告得請求之修繕費用為四萬七千八百四十七元(454 40+2407=47847)。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乙○○國盛交通有限公司連帶 賠償四萬七千八百四十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 此部份之請求,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六、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令力           法   官 黃雅芬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周令力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六九六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七四八元
本件程序費用 一七0元
合 計 一六一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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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