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一五九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萬八千二百八十八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百八
十三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百卅八元
。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卅四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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