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財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高雄市世界紅卍字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
國98年3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社團法人高雄市世界紅十字會」之記載,應更正為「社團法人高雄市世界紅卍字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