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
甲○○
送達代收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縣仁武鄉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
償還重劃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80,3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
1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