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聯榮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寶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 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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