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代 理 人 陳修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呈報清算人
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
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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