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244號
KSDV,98,補,244,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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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和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仕新煤氣分裝有限
  公司、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仕新煤
  氣分裝有限公司、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3,502 元,應繳裁
  判費72,9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
  補繳71,97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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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