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693號
KSDV,98,審訴,693,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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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693號
原   告 越峯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
被   告 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8年3 月9 日送達 原告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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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越峯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