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聲字,98年度,84號
KSDV,98,審聲,84,200903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 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98年度 裁全字第48號)後,並實施假扣押執行(本院98年度司執全 字第227 號),聲請人已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並經本院 以98年度審聲字第86號裁定命相對人應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就其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嗣 相對人並於98年3 月16日提起清償債務之本案訴訟,現經本 院以98年度補字第388 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 是本件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1/1頁


參考資料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