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清字,98年度,49號
KSDV,98,審消債清,49,200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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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黃仕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 項及第4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並說明積欠各債權 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 ,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影 本,需附完整 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⒊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 ,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⒋聲請人所列支出租金、膳食、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 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 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 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⒌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⒍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紅色聯單)。
⒎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 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 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袁學文地址 及聯絡電話。
⒏聲請人以計程車營業自聲請前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 新臺幣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
⒐說明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載類別為「營利 」之所得來源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 (即自96年3 月10日起至98年3 月10 日止)之 各項收入 (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鍾點費、薪 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及 財產變動狀 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 押權等)、 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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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