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 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 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 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邱煜翰生父邱培恩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包含年 籍及身份資料)。
⒊受扶養人王世明、邱煜翰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95、96年度之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⒋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及扶養費證明文件(需提出收據及明細 )。
⒌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⒍聲請前兩年依約定繳納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 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⒎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⒏聲請人陳報其汽車已報廢,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⒐97年協商時,債權人提出之每月還款金額為若干及協商不成立 之原因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