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8年度,346號
KSDV,98,審消債更,346,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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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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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
            之1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 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 需已簽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
⒉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 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並說明積欠 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 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 影本,需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⒊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⒋聲請人前配偶魏榮德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5年、 96 年 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並陳明對扶養子女之負擔計算方式及離婚協議書。⒌全體受扶養人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



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 ,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
⒍聲請人所列支出膳食、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 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 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 、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 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 消費概略明細。
⒎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 紅 色聯單)。
⒏聲請人向周玉品借貸260000元及呂明慧95000 元民間借貸之相 關證明,給付借款方式如匯款、轉帳等存簿資料等相關證明。⒐請陳明是否於更生程序中訂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⒑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510 地號及門牌號碼高雄市 左營區○○路677 巷31號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 ,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並陳報不動產交易價值及其證明文件。
⒒聲請人經營蘇老師家教班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 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及照顧父親之收入情形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⒓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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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