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1843號
TPEV,90,北簡,1843,2002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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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八四三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甲○○即鳴興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莉玲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商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月瑩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漢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八四三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柒萬肆仟零玖拾柒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起,即陸續向原告訂購按摩筆及雷射筆(指揮筆)數批 (總價及數量詳如附表),原告均已依被告所要求之數量,完成交貨並經被告驗 數合格。被告固已支付部分款項,惟每筆交易中,被告在毫無依據之情形下,故 意剋貨款,甚至不為支付,以致累計至今,尚有三十六萬九千三百四十元,被告 均拒不支付。
二、又原告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承攬被告所屬貨品即筆管三色印刷工作,計有 製版費及印刷工資,計四千七百五十七元,被告亦是迄未給付。合計三十七萬四 千零九十七元。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                   法   官 朱漢寶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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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商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