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8年度,263號
KSDV,98,審消債更,263,2009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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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劉家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95與全體金融機構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如 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⒉95年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⒊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薪資證明單(除轉帳證明外)。⒋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包含年 籍及身份資料)。
⒌受扶養人李王蓮花、李皓禎、前配偶韓美幸及應分擔扶養義務 人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⒍支出必要費用及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⒎聲請人所有座落屏東縣泰武鄉○○段1452地號之土地最新登記 謄本正本,並陳報不動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⒏由聲請人繳納保險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 險金額)。
⒐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 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自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 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⒒房屋租賃契約書、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 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
⒓聲請人住所地為高雄縣市除戶籍謄本外之證明文件。⒔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致無法履行協商之事由(例如生病之診斷 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⒕最近1 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紅色聯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玲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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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