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唐國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及第43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 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本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對於金融機構 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 ,曾以信函向復華銀行請求協商,逾30日不開始協商,且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元,復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並未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雖曾於97年11月10 日發函予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銀行)請求 協商債務,惟復華銀行已被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元大銀行)合併而消滅,且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所示,最大債權銀行應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日盛銀行),是聲請人聲請更生,顯未遵循本條例第 151 條第1 項規定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 、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所負債務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機制,爰定期 命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依金融機構債務協 商機制規定檢附資料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商,並補提 如附表所示證明文件及其他關係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更生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日盛銀行檢附下列資料:⑴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⑵身份證正 反面影本⑶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⑷債權 人清冊(檢附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 人清冊正本)⑸近2 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冊及最近1 個月核發 之財產資料清單⑹近3 個月薪資證明文件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如無投保則無須提供)申請協商之證 明文件(須提出全部申請資料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收受之證明 )。
⒉上開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 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本項證明文件如於 14日內無法提出請先補正附表其餘證明文件)。⒊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 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並說明積欠 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 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⒋聲請人前配偶邱錦祥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5年、 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離 婚協議書,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 ,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所列支出生活、教育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 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 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 、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 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協商前2年之信用 消費概略明細。
⒎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⒏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紅色聯單)。
⒐請說明聲請人無收入狀況下,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所需及未 來還款來源為何,如有願意支付供清償之人,願支付之金額為 何及供清償之人簽章 (含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之 切結書 。
⒑聲請人住所地為高雄縣之證明文件及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 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
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⒒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文件或任職公司名稱及該公司結束營業之證 明文件。
⒓請說明依聯徵資料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銀行僅日盛銀行一家, 與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列尚有陽信銀行及復華銀行( 已被元大銀行合併)不一致原因,請提出債權存在之證明,或 其他有清償完畢或新發生債權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誤載請更 正債權人清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