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無擔保 債務還款計畫書。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 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 及債權人清冊。
4.聲請人97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影本, 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有 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 、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 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6.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依法應分擔扶養高士勛、高易鎂之義務人數、每月扶養高呂靜
江5000元、高士勛2500元、高易鎂25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 家族系統表。
8.受扶養人高呂靜江、高士勛、高易鎂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9.應分擔扶養高呂靜江、高士勛、高易鎂之義務人97年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
10.受扶養人高呂靜江、高士勛、高易鎂及應分擔扶養高呂靜江 、高士勛、高易鎂之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11.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3000 元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 繳納租金之證明)。另請釋明既已居住於岳母家,何以仍需 另租屋居住之理由。
12.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汽車稅金、教育費、膳食費、交 通費、衣物費證明資料影本。
13.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車行照影本。
14.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