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8年度,168號
KSDV,98,審消債更,168,200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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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⒉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⒊聲請人配偶甲○○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5年、96 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 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⒋請提出子女黃盈綾及黃誠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 各類所得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 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 貼補助,其期間及領 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⒌聲請人所列支出房租、交通、生活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 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 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 、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 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⒍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⒎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紅色聯單)及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⒏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聲請前1 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 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 。並請說明於另於配偶及子女戶籍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之外 於高雄縣鳥松鄉區租屋居住之原因,以及89年5月24日即遷入 租屋地址原因。
⒐聲請人委任妻子甲○○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⒑請說明聲請人任職於太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各擔任何種職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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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