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2351號
KSDV,98,司票,2351,200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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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351號
聲 請 人 萬嘉國際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11月19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211485號,內載金額新臺幣263,456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 97年11月25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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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