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128號
KSDV,98,司拍,128,20090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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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己○○
            樓之1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戊○○及案外人王森茂於民 國84年6 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丙 ○○向案外人高雄市第十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 幣(下同)6,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 定期限,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 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鹽埕區○○段建號10、11號之建物 於民國88年3 月29日因繼承關係移轉予相對人庚○○、甲○ ○、丁○○乙○○,另案外人高雄市第十信用合作社於民 國86年10月25日由案外人泛亞商業銀行概括承受其營業及資 產且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又於民國97年5 月24日由聲請人 概括承受其營業及資產、負債,均經登記在案。三、嗣相對人丙○○邀同相對人戊○○及案外人莊憲宗王森茂 為其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4年7 月31日向案外人高雄市第十信 用合作社借用5,000,000 元,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 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 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相 對人自民國97年9 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1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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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