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9636號
KSDV,98,司促,9636,200903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636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趙振威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趙振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趙振威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請提出年利率為百分之六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