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9590號
KSDV,98,司促,9590,200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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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590號
債 權 人 永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武
債 務 人 振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田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振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田得交通有限公司
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振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田得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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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得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絖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