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590號
債 權 人 永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武
債 務 人 振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田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振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田得交通有限公司、
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振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田得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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